《办法》指出,申报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应达到以下条件:在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并承诺经认定后连续三年在我市举办且展会规模不能小于认定前的展会; 申报单位应为在佛山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展会主(承)办单位(机构);单个展会展览场地规模应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且搭建展位面积相当于600个标准展位以上,参展商在150家以上(含150家),有境外企业(含境外品牌及合资品牌)或行业龙头企业10家以上(含10家)参展; 邀请到会专业采购商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组织专业观众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国际参展商或国际专业观众占10%以上等。
《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